周焯华无需赔偿免诈骗罪免费彩金
周焯华,澳门赌场太阳城集团的老板,是一位备受瞩目的商业巨头。他以其出色的经营能力和卓越的商业眼光而闻名于世, 因此被誉为“亚洲新赌王”。
周焯华出生于中国广东省,从小就展现出了非凡的商业天赋。他在年轻时就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路,并迅速成为了一名成功的企业家。他的第一家公司是一家小型贸易公司,但很快就将其发展成了一家大型企业集团——太阳城集团。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讯:中级法院于十月十九日就涉太阳城集团刑事犯罪的上诉案件作出裁决。中级法院刑事合议庭裁定如下:
部分得直刑期不变
原审判决中,对周焯华、司徒志豪、马天伦、张志坚、周振熙、卢石峰和王柏龄这7名嫌犯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相反地,对第三嫌犯张一平和第十三嫌犯欧宏东的上诉理由完全不成立。
维持原审法庭对于第一被告人周焯华、第二被告人司徒志豪、第三被告人张一平、第四被告人马天伦、第五被告人张志坚、第六被告人周振熙、第七被告人卢石峰和第八被告人王柏龄各自犯罪及涉及刑罚的裁决和量刑决定;免费彩金网址维持原审法庭对于第十一被告人梁树荣涉及参与或支持黑社会犯罪的有罪认定裁决及相关刑罚决定,但将原审判决中第十一被告人梁树荣入罪罪名中的第2条第3款更正为第2第2款。
第一、第八个嫌疑人,周焯华和王柏龄,以共同正犯和既遂的方式犯罪,触犯了第2/2006号法律现行文本第3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加重清洗黑钱罪,分别被判处8年和6年的徒刑。而第九个嫌疑人张宁宁则以同样的方式触犯了第2/2006号法律现行文本第3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清洗黑钱罪,被判处5年的徒刑。
根据《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对诈骗罪的定义,重新认定原审法庭所认定的既证事实,即涉及不法经营赌博集团通过"赌底面"活动使澳门特区和博企受欺骗和遭受损失的事实不再作为既证事实,因此改判第一至第十一被控告的周焯华、马天伦、张志坚、周振熙、卢石峰、王柏龄和梁树荣均没有违反原审法庭裁定的诈骗罪(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他们无需向澳门特区支付因诈骗罪而引起的赔偿金。
根据原审法庭的决定,以下嫌犯所犯各罪名被合并处罚,对应的刑罚如下:第一嫌犯周焯华被判处18年徒刑;第二嫌犯司徒志豪被判10年徒刑;第三嫌犯张一平被判10年徒刑;第四嫌犯马天伦被判12年6个月徒刑;第五嫌犯张志坚被判12年6个月徒刑;第六嫌犯周振熙被判12年6个月徒刑;第七嫌犯卢石峰被判12年3个月徒刑;第八嫌犯王柏龄被判12年6个月徒刑;第十一嫌犯梁树荣被判9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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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中不法经营赌博集团在经营“赌底面”活动上赚取了17,660,490,937.65港元和在经营“电投、网投”博彩活动上至少赚取了7,213,794,838港元的不正当利益,以及第一嫌犯周焯华、第八嫌犯王柏龄和第九嫌犯张宁宁在清洗黑钱方面至少为太阳城集团获取了616,974,300港元和人民币17,039,288的利润,按照第9/96/M号法律第18条第1款和《刑法典》第103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依职权判处第一嫌犯周焯华、第二嫌犯司徒志豪、第三嫌犯张一平、第四嫌犯马天伦、第五嫌犯张志坚、第六嫌犯周振熙、第七嫌犯卢石峰、第八嫌犯王柏龄和第十一嫌犯梁树荣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区支付上述各笔非法收益的总和金额;免费彩金网址原审法庭既证事实(尤其是第11、第40和第41点既证事实)所提及的多间由第一嫌犯周焯华操控的“赌底面”公司的组成人士亦须与上述嫌犯以连带方式向澳门特区支付上述涉及经营“赌底面”活动的犯罪所得金额,即17,660,490,937.65港元。
维持65亿港元担保
裁定第一嫌犯周焯华针对经济担保和预防性假扣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并以局部有别于原审法庭的理由,维持原审法庭于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命令第一嫌犯周焯华提供不少于65亿港元的经济担保和对检察院在报告书中所列的银行帐户、第一嫌犯周焯华和Sawalana Limited在英国伦敦持有的不动产进行预防性假扣押的决定。
各被判嫌犯仍可就上述裁定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